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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碌的四月下旬,奔波于南北各地。

市场出清过程的确定性,成为了多数网贷机构最后追求的目标。

对于这个市场的经验,令我格外关注中等规模机构出清市场的操作。

如何降低负债表存量规模?如何降低涉众性?如何针对每家机构的特点,调整操作的顺序和内容?采用哪些方式来进行相关操作缩表?交易结构如何安排?杠杆怎么安排?......

一企一策。//

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8月6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清晰地给出了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上限为24%。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二之“(三)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中,“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四)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中,“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

按照当期行业存量余额7000亿-8000亿元计算,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规模可以达到200多亿元。

按照当期行业月度交易规模800亿-1000亿元计算,计提借人风险补偿金的规模可以达到48-60亿元。

投资者综合年化收益率10%不变,大概应该在1600亿-1800亿元

按照去年交易规模1.6-1.8万亿计算,行业收入2200亿-2500亿元。

此前行业已经将员工工资、市场推广、房屋租金等等都炒至高位,纠纷争议商事调解、信保等等交易成本,伴随着银行系统对于SME市场的持续低成本货币供给,市场资产分层加剧宏观周期带来的系统风险累积逐步释放,再加上存管等等合规成本,使得利润空间进一步收窄......

在这个过程中,中等规模平台的盈利能力将持续下降。

如果以存量规模20亿经济规模为线的话,市场出清机构数量应该可以达到去年的10倍以上。

 

马太效应最终将呈现出来,形成稳定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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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刚

郭大刚

77篇文章 3年前更新

1971年生于山西省太原市,长期从事IT/通讯/互联网行业。2002-2009年供职于神州数码,2009-2012年供职于佳杰科技。2012年3月-2015年9月就读长江商学院FMBA,期间任职于秉鸿资本和国泰创投等机构,是TMT行业的独立天使投资人。2014年12月创立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2017年9月10日,更名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8年9月28日卸任。目前,专注于Fintech、Regtech领域的独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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