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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从业者、与金融机构相关的从业者,使用技术工具来提高效率,或者更直接点地忽悠“技术”这个可以强化信息不对称的噱头来攫取超额收益,这就为一些本来定义清晰的业务模式被赋予了某些新的业务行为。

本质上,这些行为和噱头本身原有的含义往往相差十万八千里,或者说,披着某个合法业务的羊皮、做着非法套利的活儿。

反而,把原本清晰的业务模式涂污得面目全非。这就需要公共行政力量来进行必要的甄别和修正了。不然的话,就会持续累积风险。建立和维护公信,这不正是公共行政部门对于市场的存在意义之一吗?这就令我想起了扁鹊和他哥哥的故事。不作为是要有凭借的,那是因为该做的早就做了,而不是该做的也不做。如果都需要有系统风险来验证存在的价值,那社会的财富损失就是必要的代价了。//

 

问题的提出:

目前,呈现出来的主要集中在下面两个问题:

  1. 为P2P导流的平台,如果其导流的P2P平台出现兑付问题,导流平台有没有责任?导流平台和P2P平台之间各自应该负什么责任呢?

  2. 一些导流平台合作的P2P网贷出现了逾期,可是导流平台却主动承担刚兑的责任?

     

发展和背景:

一段时间以来,Fintech的高估值与持牌金融业估值之间的巨大差异,吸引了某些金融行业的机构和个人进入Fintech领域。同时,本来在金融领域定义清晰的业务模式,也就被这些机构和人员引入Fintech领域。

助贷,本来是持牌结构在零售展业中出现的一种业务模式,是指金融业务中介通过渠道覆盖和代理方式向持牌信贷机构推荐客户,辅助持牌机构展业的一类业务。要求持牌机构不但要有更加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定价能力,还要具备渠道管理等能力,并且要在成本控制上具备显著的差异才可以稳定持续。

从2015年,校园贷业务兴起,机构资金通过非持牌中介机构进入表外信贷市场。最早是信托,演化到现在的私募债、银行作为负债来源。对于非持牌机构而言,降低了信贷业务的负债成本,提高了负债的稳定性,但是,合规性始终是确定的挑战。之后,首付贷、二级市场配资、现金贷......,在信托渠道收窄之后,越来越多的所谓“助贷”模式出现。

到2016年,中国民间Fintech的预期更加清晰之后,前期发展和投资了技术基础设施的平台,不得不面对合规性要求进行必要的发展决策,不关闭止损,那就要转型,于是也纷纷假“助贷”之名,继续行民间借贷之实。

2017年,伴随着经济下行,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显性化,为了隔离和阻断风险的传递,越来越多的大型持牌机构出于商誉和业务风险考虑,退出了“助贷”业务领域,同时,经济下行和机构间市场的强化监管,导致中小银行不得不面对资产荒采取风险外延的方式来维持资产负债表规模谋求延气苟活,建立面向零售和中小微供应链的风险定价能力也需要降低学习成本,从而,使得“助贷”(或者“联合信贷”)模式更多出现在公众面前。

2018年中期,当民间信贷领域面临更多挑战的时期,平台机构需要更强的公信背书来维持业务生命线,“助贷”就成为了持牌机构为民间信贷机构背书的主要业务模式。

这期间,更有多家民间借贷机构通过海外上市实现了公开化。海外市场的有效机制,使得此类“助贷”业务的风险充分体现在了股价上。

随着市场的风险累积,监管收益日益清晰,监管开始更加有效地作用于此类业务模式上。

 

回答:

什么是助贷呢?

谁是主体?主体的核心价值是风险定价能力,还是中介媒体能力,抑或是客户资源,真正对于技术的依赖程度有多少呢?

谁是客体?客体是否应该是依法合规经营的持牌金融机构呢?如果客体不具备合法性,作用于客体的无论哪种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

如果实施主体是信息中介媒体,为持牌信贷机构提供客户信息,无论是否依赖技术,合理的盈利模式应该是通过佣金服务费来体现吧?作为信息媒介机构,核心价值是否在于更有效的KYC能力呢?盈利模式,不应该与最终的信贷金额相关吧,是否更应该与客户借贷行为的数量而不是借贷金额相关呢?

涉及到信贷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与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助贷实施主体对于这些信息是否需要披露,是否应该驻留,是否有义务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呢?如果没有客户的授权,如何可以将客户信息传递给持牌信贷机构呢?信息的生命周期应该如何进行管理以规避潜在的风险呢?

什么是刚兑呢?这应该是信用主体的客观行为吧?目前,信用主体都需要持牌经营吧?那么,此类非持牌机构的客观行为如何定性就非常清晰了吧?

 

更深入地思考一下,谁助谁呢?凭什么能帮到对方呢?主体的核心价值在于哪里呢?传递对象如果是信息的话,如何规避潜在的信息相关的风险呢?如果持牌机构长期不具备核心风险定价能力,那么就不应该开展消费零售和供应链相关业务。如果主体具备核心风险定价能力,那么就对应有获得相关利润的要求,那么面临的就是是否是合规信贷机构的问题了吧?

在业务的各个环节上,有很多节点如果不受控制,就会产生相应的风险。而主体要抑制这些风险,付出的成本相当一部分是合规成本。前期,这么多要转型的市场主体,对于未来的预期是否有充分的认识呢?如果没有,则必然累积风险。如果有,而没有规模,那也就没有了经济性,自然又会滑向庞氏的游戏。

我相信市场里一定有某些具备核心能力和资源的机构,合规性也非常强,服务的对象也都是持牌机构,这些主体也为服务对象的风险定价能力提供了很好的训练场景,但这绝不是市场的大多数。更多的主体是打着技术的幌子,要么玩着掠夺数据的游戏,要么就干脆异化承担起了信用担保责任,从主体收入的构成就可以直观的体现出来,某些机构甚至成为海外上市机构。

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这些异化的机构都将呈现出本来面目,最终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持牌机构在新零售大消费的路径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且市场需求的释放也需要基于居民项下负债机构的调整而改善,也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和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来支撑,也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来释放更多的潜力。

市场公共行政也会从抑制系统性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角度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最终体现为市场机制的完备、融资效率的提升、融资成本的优化,甚至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意见的与时俱进来支持最佳社会实践,最终体充分现为普惠性和审慎原则的平衡。

 

//收益率终于归于常态的时候,只是时间需要多久而已,从另一个角度审视,这就是时间的价值,而人的生命不就是时间嘛?究竟获得的是学习成本呢,还是收益呢?

这些都会在时间轴上最终呈现出来。

但愿,一切都不会太晚。//

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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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刚

郭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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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生于山西省太原市,长期从事IT/通讯/互联网行业。2002-2009年供职于神州数码,2009-2012年供职于佳杰科技。2012年3月-2015年9月就读长江商学院FMBA,期间任职于秉鸿资本和国泰创投等机构,是TMT行业的独立天使投资人。2014年12月创立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2017年9月10日,更名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8年9月28日卸任。目前,专注于Fintech、Regtech领域的独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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