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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八月十五中秋寄语。

 

 

今年的中秋依旧是不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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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八月初,发声反对国内涉嫌金融犯罪的ICO活动以来,几近成为了全民所指的汉考克 。来自学界、投资界、技术界、实务界、同业和协会、传媒的部分此前的同事、好友、师长和同学校友的质疑和批驳不断,更有上纲上线者,打着维护互联网之上市场自由的旗号,号称欲争夺全球ICO领先地位,不顾及投资者适当性,言必美国、英伦、日本、东南亚诸国。此类人,要么蒙蔽,要么持利,言行无非侥幸。而今,SEC消息一出,众皆无声。怪哉!

技术,可以加普惠、扶贫......更可以加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传销、非法经营、洗钱、逃税..........因为存在对应的超额风险收益。所以,犯罪,特别是金融犯罪,最愿意利用技术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来实施犯罪。这已经不是金融风险的范畴了。科技强化了信息不对称,而非填平了鸿沟。实证可以告诉大家,为什么哪些不法的事情最早充分利用技术来获得利润了。以为技术可以抹平信息不对称,要么是无知的YY,要么就是主观立意试图利用高技术的崇拜来制造信息不对称牟取未可告人的目的。

科技,问题导向下的结果,源于人为核心,而人性的不完美,最终就体现在科技上了。科技,永无完美。

故,挟众而假外者,无非为利图利以惑众耳。

面对中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民商法体系,在持续发展进步的建设期间,在中国当前经济环境下,社会商业进步期间,要求金融系统稳定前提下,简单地“法无禁止即可未” 呢,还是“法无规定不可为”啊?

科技,为了抑制逆向淘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应该更多用于反欺诈和反犯罪。这些都是社会成本。达不到一个ROE,技术不会真正应用于这个场景。这需要社会责任,不是人人愿担负。这就如同社会基础设施一般。在下行期,思考问题的顺序是:风险-成本-收益。如不能抑制风险(负收益),没有alpha,确定要承担成本,大概率是输。成本,主要是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越高 壁垒越高,能力越强,但不是谁都可以承担的,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比如BC。

理性,或许是避免痛苦的一种方法,但并不能带来快乐。

 

节前更提示网贷行业的短期流动性风险。多有学者教授言及宏观流动性充裕。此诚风马牛耳。

微观而言,资金供给与资产需求的期限错配是典型的信用中介行为。在行业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如果不能准确预测,及时调整,正是这种行为导致中介机构出现所谓的流动性风险。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坚持信息中介定位,不短融长投,不盲目扩大规模,不提供过高的风险定价,不提供过高流动性,坚守一号令红线,是活到最后的前提。滥用信贷的掠夺性贷款最终将因为积累过度风险而崩盘,或者迫使经营者走向金融犯罪。能力,理性的控制业务边界,KYC是核心问题。借助技术,基于中国的利基市场规模和社会发展需求,这是个有商业价值的市场,但同样需要监管 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只有这样 才会给予初始高强度投资确定的预期,才能在稳定持续盈利之前建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才会有基础服务提供商进入市场,建立和持续提供基础服务能力。

 

如果不能清晰地描述fintech带来的金融业务的风险边界和风险传递机制,也不能有效地及时地建立和实施监管来抑制和对冲fintech带来的风险,更不能有效遏制fintech相关的金融犯罪的话,或许下一轮经济危机或者金融危机,就是源于fintech,最少fintech会被冠以恶名。

所以,建立完备的理论框架描述风险边界和传递机制,建立和实施高效的regtech,通过包括科技在内的各种手段打击和遏制金融犯罪,这是相当一段时间范围内的重要工作。

伴随着行业规范,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将被抑制弱化。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正在着力建立和开放产登信披、信息交换、资金存管等行业公共基础服务设施。

在商业化进程中,中小微企业的充分发展对于经济和社会的意义是那么深刻。 如何服务好这个有alpha的蓝海市场呢?应该不仅仅是信贷这种间接融资方式吧?建立了信用体系之后,资本市场多层次,直融的方式或许会是个方向吧?即有金融范畴内,对于小微而言,债权和股权相较,股权的比例应该更高些吧?因为确定和不确定的风险比例,与其他主体不同,需要考虑的是,中国的整体综合平均融资成本进一步高于发达国家,是否更应该以股权方式来解决中小微的融资问题呢?如果是,那么基于信用基础设施的信用资本体系就是这个问题的瓶颈。金融不是水,不是空气,不是随意拿来撒的。金融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是所有的需求都应该得到满足的。金融之道,不在金融之内,而在金融之外。由于制度、法律、问题形成途径的不同,普惠金融实现的路径和方案也具有很强的区域特征。中国的普惠需要关注中小微企业的领域。因为,中国商业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演变过程中,对于解决实业发展、服务业发展、解决就业、社会结构稳定、非公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环。机遇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找到匹配的对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服务好这些对象。如何建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是保障普惠商业化机制的内生动因。

 

随着专项整治的进一步开展,期待专业持牌机构的进入,行业价值判断倾向于资产端的核心风控能力,而非资金端的市场运营能力。

互金行业将融入即有金融体系。

监管主体,作为公权力执行者,也是市场参与主体之一,而且,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月值中秋,逢君祝愿,诸事顺遂,如意安好。

 

//能看明白最后一幅图的各位,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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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刚

郭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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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生于山西省太原市,长期从事IT/通讯/互联网行业。2002-2009年供职于神州数码,2009-2012年供职于佳杰科技。2012年3月-2015年9月就读长江商学院FMBA,期间任职于秉鸿资本和国泰创投等机构,是TMT行业的独立天使投资人。2014年12月创立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2017年9月10日,更名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8年9月28日卸任。目前,专注于Fintech、Regtech领域的独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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