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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概况

 

 

截止到20163月,全国正常经营的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数量达3,983-4,341家。20163月当月,全国网贷交易规模1,383,181-1,475,103笔,交易额13,500,000.00-14,166,666.70万元,在贷余额49,460,000.00-54,327,0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人年化平均收益率为10.38%-11.63%。

截止到2016年3月,在北京地区注册/经营的机构395-602家,占全国一成左右。2016年3月当月,北京地区注册/经营的机构的交易规模161,193-173,385笔,占全国一成多;交易额3,679,304.00-4,260,000.00万元,占全国3成左右;在贷款余额17,500,000.00-21,777,400.00万元人民币,占全国近四成;投资人年化平均收益率为9.61%-10.5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一个百分点

全国年度累计交易额过百亿的机构接近30家,近半数在北京。件均交易金额也高出全国一倍左右,反映了北京机构的交易相对聚集。北京的账龄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反映了产品结构上更侧重基于信用资产。投资人年化平均收益率低于全国,反映了资金流动性充裕。

这种现实状况有利于基于北京通过市场化机制来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也有利于服务机构通过专业分工来有效提升行业的专业化水平,更有利于通过市场定价机制来充分竞争形成价格,从而形成持续稳定健康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网贷行业的风险分析

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务形态,本质上是民间金融,或者是类金融。面临的风险大体上可以归纳为金融系统风险和涉众社会风险。

 

金融系统风险往往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相关。这些机构的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区域或者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在传统的金融系统中,基于传统的静态的信息割裂程度较高、信息交换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的,常规的认识是系统性风险来源于规模占比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业务门类、板块和机构。也就是说,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往往与业务规模相关联。从不可分散的角度来讲,传统的系统性风险对应的的应该是和规模相关度紧密关联的业务门类、板块和机构。

放在经济发展周期内部看,互联网金融在特定的环境、背景和时间段之下在将来有可能发生,但不是必然的,因为互联网金融基于技术本身可以迅速第传播信息,但同样基于信息技术也可以迅速地隔离部分内容。传统金融体系分离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隔离风险,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各方高度融合,各类风险可能在某个时刻达到一个顶峰,进而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

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互联网带来的过度互联之下,风险有效传递和高杠杆可能带来的系统风险。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行业的今天,机构与机构(节点与节点)的关联度增强,时间区间内交互频繁,信息传递效率提升,信息交换的成本几近于零,信息获取的成本也接近于零,信息传递效率更多的取决于节点的处理能力和传递意愿。对于单一节点而言,信息量输入规模超过节点的处理能力,信息过载成为了常态。信息作为调用所有资源的核心要素和杠杆支点,可以无限地加杠杆放大要素资源的效率。对于生产要素资源如此,对于资本市场核心要素更是如此。互联网技术之下通过信息增加杠杆使得要素资源效率的波动会急剧放大,在时间轴上反映出来就是冲击。互联网技术进入民间金融领域,很小规模的业务,通过无限加杠杆,零成本极短时间就可以把作用效应放大,短时间内形成冲击,也就是说,一切源于互联网高度互联、规模互联、高效传递、零边际成本的特点,即使业务分散规模较小,也能通过高度互联、高效传递和无限杠杆,最终特定环境下有可能导致金融系统风险。另一个方面就是需要跨业务领域来进行联合的综合监管,原有的分业监管格局,并不能够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现状。此类风险的防范,需要专业的金融行业监管来履行相关社会公共监督职能。就整体而言,截止到2015年底,网贷行业整体交易规模也才一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涉及的资产余额不到五千亿元人民币,规模相当于一个中大型城商行的水平,相较于整体的中国金融资产存量规模不到0.25个百分点。而且传统金融行业通过设置防火墙,与网贷行业严格进行了隔离。所以,网贷行业引发中国金融系统风险的可能性是或然的,更大的可能性是传统金融机构中即有风险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一点,就是出于网贷投资者门槛低带来的高度涉众性之下的由于部分投资人风险偏好和耐受程度差异导致的社会群体问题带来的社会风险。互联网本身具有媒体属性,所以是典型的公众传播途径,实现特定封闭定向传输的成本要高于公开化非特定涉众传播。由于互联网外部性的原因,导致公众环境中,不良的、隐含风险的信息要比积极的、非风险信息传播更容易更快更广更有效率。一旦市场情绪出现问题,立场崩盘就势不可免,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社会风险。立意不良者,也更容易规模化绑架投资者群体,使其成为受害者,亦或是参与者和共谋者。所以,由于公开涉众性和零边际成本带来的外部性,更容易成为涉众社会风险的诱因。此类风险的防范,需要区域行政监管来履行相关社会公共监督职能。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涉众性,其社会风险要远远大于其金融系统风险。虽然互联网金融系统所占金融市场的比重很小,但其天生的涉众属性,其产品首先面对社会公众。但传统金融产品已实现标准化,对投资人有所区分对待。但民间金融天生的非标准性,对投资人未能加以区分,现有平台没能做到应尽的投融资的适当性选择,因而无法实现保护投融资者的责任。前期社会风险的累积已远远大于系统性风险累积,从其每年高达三倍的市场规模增长来看,风险累积已经非常严重,因而专项整治已经十分必要。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涉众社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金融系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涉众社会风险的发生是普遍和必然的,金融系统风险的发生是或然的。因此,更强调区域行政监管部门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来预防和处置涉众社会风险,履行监管职能。

 

三、行业自律的逻辑

作为商业社会,社会主体(包括法人和个人)首先具备私有权利。当个人和法人的权利履行成本和资源保障无法满足效率优先原则的时候,私有权利的一部分就会让渡出来演变成公共服务功能,交由第三方以专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形态来行使出让的权力,而第三方(无论法人,还是个人)都会存在代理人风险和道德风险,这就需要通过另一个第三方来约束第三方专业公共服务机构,预防道德风险和代理人风险。行业自律和行业行政监管,都可以归纳为公共权力。对于网贷行业而言,需要通过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来约束网贷中介机构的代理人风险和道德风险。

监管的投资回报率是如何测度的呢?监管的收益就是行业风险敞口,监管的成本就是履行监管职责需要支付的行政成本以及监管失效可能带来的社会公信损失风险。如果把网络借贷当做民间金融的一个业务门类,作为传统金融业务的补充,纳入监管范畴的话,是否审慎监管,是对应于监管成本和监管能够防止发生的损失相对应的。这属于业务监管的范畴。

同时,网络借贷在初始期间,其潜在的业务风险规模与监管成本不匹配的阶段,社会风险要远远高于其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也就是说,早期的监管更多的是需要从社会风险的角度来进行考量,而不是单纯的金融监管。

这就是网络借贷监管二重性现象。

社会风险同样需要行政体系来予以监管,但不一定就是专业性金融监管。更多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高度涉众的特点来防范社会风险。当然,监管的方式就更加多样和弹性。

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关系是多层次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行业自律和监管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维护行业内的规则,保持行业的良性持续规模发展。按照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行业管理应该是多层次的。首先,是企业和机构主体的自律,这是根本和核心;其次,是同业之间联合形成的行业自律,是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伴随成长;再次,是行政专属部门监管,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随后,是司法管理。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的强度和弹性是不一样的,监管是法律规则,是刚性要求;自律组织是在法律框架之下,行业内部自己管理自己形成行业内部的弹性守则,遵循自发自愿自律自担风险的原则。两者同样是为了建立良性的市场秩序,驱逐劣币。

监管有监管成本和监管风险两方面的约束条件。相对于2014年整体行业3000亿的营业额而言,规模仅仅相当于一个城商行水平,系统重要性并不显著,而由于高度的互联网化,监管成本不言而喻。同时,伴随着业务创新和覆盖业务模型的快速演进,行业整体远未达到稳定发展的阶段,还处于早期探索阶段,采用相对刚性的强监管的可能性远远不如底线监管、弹性监管、负面清单等弹性监管的方式来的现实。弹性监管更有利于包容发展的金融创新服务于普惠金融、三农金融和中小微创业,也更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北京网贷行业自律的实践框架:1+3+N

基于北京的行业发展现状和外部资源环境,结合市场化弹性监管和区域行政监管为主导,结合专业联合监管,从“自律、互律、他律”三个层面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逐渐形成了“1+3+N”的行业自律模式。按照“1+3+N”自律管理模式,把个体网络借贷机构纳入市场自律体系,强化行业自律。

“1”是指,发挥行业协会及其党支部“自律+党建”综合作用。在2014年的监管空档期,北京的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自发成立了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协会发起成员机构30家(其中18家网贷平台和12家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截止到2016年6月,已经发展到正式成员机构18家网贷平台,正式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35家构成的四个专业工作委员(大数据/风控工作委员会、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合规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非正式观察员46家,还有若干联络员,以及由行业研究者组成的研究中心覆盖了法律、金融、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人员从最初的5人,发展到33人。在2015年中,成立了党支部,并且在各个成员机构中间广泛开展相关组织建设工作。作为常设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业务管理和协会运营。近期,将在原大数据/风控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大数据/区块链专业工作委员会。


“3”是指,加快落实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三大理念与措施。针对在京从业的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实现自律管理全覆盖,认真落实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三项措施。建设了产品登记系统,公开了数据接口,实现的产品代码下发和查询,以及第三方存证。通过建设信息披露系统和评级体系,使得网贷机构的运营情况更加阳光公开透明,并且形成了机构间的比较激励机制,为网贷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和核心能力建设提出了指导。建立日常风险监测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方案。支持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推动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尽快实现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分离,尽早满足监管要求。通过系统梳理和定位风险,不断做好行业风险提示,督促相关机构不断整改,完善合规性,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N”是指,基于专业团队,面向个体网络借贷行业内机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和行政监管方等,提供综合服务。通过建立产品登记系统、机构信息披露系统、风险监控及资金存管系统,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间市场的建设,推进科技金融创投基金和行业并购基金运营,市场化地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加强行业自查,对风险企业调研等一系列行业自律办法,督促机构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研究,提出依法合规经营的规范和标准,支持业内诚信合规经营的机构健康发展,警示业内机构触碰监管红线的行为,坚守法律和风险底线,加快建设黑白名单等诚信体系。建立机构的过程和行为评价体系,加强对于行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研究和建设,积极宣传和推进各项规范和标准的应用。积极研究推动区块链等技术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应用,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核心技术,重构各类业务场景(诸如反欺诈、交易市场、智能合约、知识产权等等),结合大数据技术,建设行业风险全息防控体系,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区块链技术规范。

 

五、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大事记

 

时间

事件

2014.12.16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召开

2014.12.16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章程》

2014.12.29

北京市民政局颁发了《行政决定许可书》,协会获批成立

2015.1.19

举行揭牌仪式

2015.2.11

第二次会员大会召开

2015.3.14

协办3.15《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

2015.5.19

召开打击非法集资动员会

2015.5.31

举行打击非法集资专题培训

2015.9.22

党支部成立

2015.12.1

首届党支部建设沟通会成功举办

2015.12.10

首次党支部培训举办

2016.2.27

成立合规风控联盟,发布七条自律宣言

2016.3.23

公开发布  “产品登记&信息披露系统”

2016.3.31

宣传与教育联盟成立

2016.5.18

副会长以上单位挂牌仪式

2016.5.22

公开发布  “网贷风险监控及资金存管系统”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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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刚

郭大刚

77篇文章 3年前更新

1971年生于山西省太原市,长期从事IT/通讯/互联网行业。2002-2009年供职于神州数码,2009-2012年供职于佳杰科技。2012年3月-2015年9月就读长江商学院FMBA,期间任职于秉鸿资本和国泰创投等机构,是TMT行业的独立天使投资人。2014年12月创立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2017年9月10日,更名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8年9月28日卸任。目前,专注于Fintech、Regtech领域的独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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