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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务形态,本质上是民间金融,或者是类金融。面临的风险大体上可以归纳为金融系统风险和涉众社会风险。

  传统的认识是系统性风险来源于规模占比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业务板块和机构。传统金融体系分离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隔离风险,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各方高度融合,各类风险可能在某个时刻达到顶峰,进而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

  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互联网带来的过度互联,风险有效传递和高杠杆可能带来的系统风险。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行业的今天,机构与机构(节点与节点)的关联度增强,时间区间内交互频繁,信息传递效率提升,信息交换的成本几近于零,信息获取的成本也接近于零,信息传递效率更多的取决于节点的处理能力和传递意愿。对于单一节点而言,信息量输入规模超过节点的处理能力,信息过载成为了常态。信息作为调用所有资源的核心要素和杠杆支点,可以无限地加杠杆放大要素资源的效率。对于生产要素资源如此,对于资本市场核心要素更是如此。

  互联网技术之下通过信息增加杠杆,使得要素资源效率的波动会急剧放大,在时间轴上反映出来就是冲击。互联网技术进入民间金融领域,很小规模的业务,通过无限加杠杆,零成本极短时间就可以把作用效应放大,短时间内形成冲击,也就是说,一切源于互联网高度互联、规模互联、高效传递、零边际成本的特点,即使业务分散规模较小,也能通过高度互联、高效传递和无限杠杆,最终特定环境下有可能导致金融系统风险。

  涉众风险大于系统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系统所占金融市场的比重很小,但其天生有涉众属性,其产品首先面对社会公众,其社会风险要远远大于其金融系统风险。前期社会风险的累积已远远大于系统性风险累积,从其每年高达三倍的市场规模增长来看,风险累积已经非常严重,因而专项整治已经十分必要。

  传统金融产品已实现标准化,对投资人有所区分对待。但民间金融天生的非标准性,对投资人未能加以区分,现有平台没能做到应尽的投融资适当性选择,因而无法实现保护投融资者的责任。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涉众社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金融系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涉众社会风险的发生是普遍和必然的,金融系统风险的发生是或然的。因此,更应强调区域行政监管部门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来预防和处置涉众社会风险,履行监管职能。

  另一个方面是需要跨业务领域来进行联合的综合监管,原有的分业监管格局,并不能够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现状。此类风险的防范,需要专业的金融行业监管来履行相关社会公共监督职能。

  整体而言,截至2015年底,网贷行业整体交易规模才1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涉及的资产余额不到5000亿元,规模相当于一个中大型城商行的水平,相较于整体的中国金融资产存量规模不到0.25%。而且传统金融行业通过设置防火墙,与网贷行业严格隔离。

  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一点,网贷投资者门槛低、具有高度涉众性,由于部分投资人风险偏好和耐受程度差异,导致社会群体问题带来的社会风险。互联网本身具有媒体属性,所以是典型的公众传播途径,特定封闭定向传输的成本要高于公开化非特定涉众传播。由于互联网外部性的原因,导致公众环境中,不良的、隐含风险的信息要比积极的、非风险信息传播更容易更快更广更有效率。一旦市场情绪出现问题,崩盘就势不可免,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社会风险。

  立意不良者,也更容易规模化绑架投资者群体,使其成为受害者,亦或是参与者和共谋者。所以,由于公开涉众性和零边际成本带来的外部性,更容易成为涉众社会风险的诱因。此类风险的防范,需要区域行政监管来履行相关社会公共监督职能。

  宜弹性监管

  对于网贷行业而言,需要通过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来约束网贷中介机构的代理人风险和道德风险。

  监管的投资回报率如何测度?监管的收益就是行业风险敞口,监管的成本就是履行监管职责需要支付的行政成本以及监管失效可能带来的社会公信损失风险。如果把网络借贷当作民间金融的一个业务门类,作为传统金融业务的补充纳入监管范畴,是否审慎监管,是对应于监管成本和监管能够防止发生的损失。这属于业务监管的范畴。

  网络借贷在初始期间,其潜在的业务风险规模与监管成本不匹配,社会风险要远远高于其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也就是说,早期的监管更多的是需要从社会风险的角度来考量,而不是单纯的金融监管。这就是网络借贷监管二重性现象。

  社会风险同样需要行政体系来予以监管,但不一定就是专业性金融监管。更多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高度涉众的特点来防范社会风险。当然,监管的方式就更加多样和弹性。

  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关系是多层次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行业自律和监管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维护行业内的规则,保持行业的良性持续规模发展。监管是法律规则,是刚性要求;自律组织是在法律框架之下,行业内部自己管理自己形成行业内部的弹性守则,遵循自发自愿自律自担风险的原则。两者同样是为了建立良性的市场秩序,驱逐劣币。

  监管有监管成本和监管风险两方面的约束条件。2014年整体网贷行业3000亿元的营业额而言,规模仅仅相当于一个城商行水平,系统重要性并不显著,而由于高度的互联网化,监管成本不言而喻。

  同时,伴随着业务创新和覆盖业务模型的快速演进,行业整体远未达到稳定发展的阶段,还处于早期探索阶段,采用相对刚性的强监管,远远不如底线监管、弹性监管、负面清单等弹性监管方式更现实。弹性监管更有利于包容发展的金融创新服务于普惠金融、“三农”金融和中小微创业,也更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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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刚

郭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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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生于山西省太原市,长期从事IT/通讯/互联网行业。2002-2009年供职于神州数码,2009-2012年供职于佳杰科技。2012年3月-2015年9月就读长江商学院FMBA,期间任职于秉鸿资本和国泰创投等机构,是TMT行业的独立天使投资人。2014年12月创立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2017年9月10日,更名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8年9月28日卸任。目前,专注于Fintech、Regtech领域的独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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